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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机场枪击案:哈菲祖持枪等7罪12月开审

11/09/2024 10:18 PM

(哥打峇鲁11日马新社讯)涉及吉隆坡国际机场枪击案的旅行社经理哈菲祖哈瓦利,早前在哥市地庭面对7项控状,包括持有枪械罪,将于12月8和9日开庭审理。

 

法官祖基菲里是在本案今日过堂时择定上述日期,他也要求辩护律师在开审前提交陈情书。

 

本案主控官是阿末法依兹副检察司,被告律师是聂莫哈末。

 

较早前,聂莫哈末要求将案件移交雪邦法庭审理,因为其当事人在该法庭面对涉及企图谋杀的其他控状,但阿末法依兹指出,控方未接指示,以将此案移交雪州审理。

 

38岁的哈菲组在4月24日被控上哥市地庭时,否认本身所面对的7项控状。

 

第一项控状指出,被告拥有奥地利格洛克19(GLOCK 19)手枪,抵触1971年军火法令(增刑)第8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长14年及鞭笞至少6下。

 

根据第二项控状,被告无牌拥有33枚PMC 380 AUTO弹药,抵触1960年军火法令第8(a)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8条文下被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入狱最高7年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至于第三项控状,被告无牌拥有一个装有球状鞭炮的透明塑料袋,抵触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7年或罚款高达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根据第四至第六项控状,被告拥有3张属于不同人士的身分证,抵触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第25(1)(o)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长3年或罚款最高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第七项控状指出,被告所驾驶的白色本田思域轿车使用假车牌,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108(3)(f)条文,一旦罪成,可被罚款至少5000令吉至最高2万令吉,或坐牢至少一年但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哈菲组被指于2024年4月14日下午2时,在哥打峇鲁一家私人医院范围的一辆本田思域轿车内,犯下上述所有罪行。

 

4月25日,被告在雪邦地庭被控于今年4月14日凌晨1时09分,在吉隆坡国际机场第一航站3楼国际入境厅,企图谋杀其38岁妻子法拉依莎。

 

次控状指出,被告在上述日期、时间和地点,使用可置人于死地的枪械,蓄意严重致伤其妻子的私人保镖,即38岁的莫哈末努哈迪。

 

哈菲组也对这两项控状表示不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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