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0日马新社讯)高庭今日裁决,面对25项涉及一个马来西亚发展公司(1MDB)滥权和洗黑钱控状的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表面罪名成立。
法官拿督柯林(现为上诉庭法官)指出,控方已成功在举证阶段证明纳吉所有控状的表罪,并谕令被告出庭自辩。
“本庭认为,对被告所提出的控状合法有效。所有4项利用公职谋取私利的指控,均已证明被告是公共机构的官员。”
他说,至于所有21项洗黑钱控状,这些罪行皆符合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和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a)条文的标准。
法官指出,尽管辩方声称纳吉所面对的控状有缺陷、重叠和模棱两可,但法庭认为,控状中所述的时间和地点符合刑事程序法典下的所有法律标准。
“法院没有发现被告受到控状的误导。”
现年71岁的纳吉面对4项利用本身职权从1MDB资金收贿合共23亿令吉的控状。
他被指于2011年2月24日至2014年12月19日之间,在隆市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分行(AmIslamic)犯罪,抵触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1)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24(1)条文治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长达20年和罚款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21项洗黑钱控状指出,纳吉于2013年3月22日至2013年8月30日之间,在同一间银行犯罪,所涉金额相同。
他被控抵触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第4(1)(a)条文,罪成者可被判罚款最高500万令吉及监禁长达5年,或两者兼施。
本案的检控团是由卡马巴哈林副检察司率领,律师团以丹斯里沙菲宜为首。
联邦法院在2022年8月23日驳回纳吉的最终上诉,维持他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的罪成裁决,他也在当天被送往加影监狱服刑至今。
纳吉在2022年9月2日提出特赦申请,最终获减刑,刑期从12年减至6年,罚款也从2亿1000万令吉减至5000万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