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8日马新社讯)总检察署指出,敲定人事任命所需的时间和流程,尤其是涉及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及上诉庭主席等职务,须遵循联邦宪法所规定的程序。
该署指出,这一过程必须综合考量各个层面,包括在现行宪法框架下进行必要的磋商,以及行使酌量权。
总检察署今日发文告指出,国家元首已于上个月御准任命数名高庭及上诉庭法官,而有关委任目前仍须完成若干手续。
“这些任命应当以有序和规范的方式进行。针对委任程序存在延误及未对先前的提名采取行动的指控,则应从联邦宪法的条款角度加以审视。
“首相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接受任何一方建议的‘传声筒’,而是根据联邦宪法肩负着向国家元首进言的责任,以保障司法机构的独立、公信力和廉正。”
这篇文告是回应班丹国会议员拿督斯里拉菲兹联同数名国会议员早前所发表的声明。
上述议员在声明中敦促成立皇家调查委员会及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以调查包括司法机构最高职在内的任命事宜。
该署也承认,公众对司法遴选程序的信任至关重要,并强调联邦宪法所保障的司法机构独立原则。
“联邦宪法第122B条款已阐明,上级法庭法官的任命是由国家元首根据首相的建议,并在咨询统治者理事会后敲定。
“2009年司法任命委员会法令(第695号法令)对法官人选的遴选程序有详细规定,但向国家元首提出建议仍是首相的专属权力。”
它指出,针对司法任命委员会会议未根据第695号法令第13(2)条发出足够通知的言论,必须说明的是,该委员会有权自行规范其内部程序。
“当发生紧急情况时,若获得全体成员同意,一般可在发出简短通知后继续召开会议。除非存在明显的恶意或偏见,否则程序事项不应影响司法任命委员会(JAC)的决议效力。”
总检署强调,指称一名联邦法院法官涉嫌干预法庭裁决及重新调派法官的说法,实属严重的指控。
“不过,司法任命委员会会议的讨论属于机密,且受法律保护。有关指控不等同于已被证实的不当行为,也不会影响司法独立,因为相关指控纯属臆测并且言之过早。”
该署说,在现阶段将此事与2007年的林甘案件相提并论,并不恰当。
“当年该案有明确证据显示,在法官任命程序中存在干预,因而在当时成立皇家调查委员会。这与当前的情况不同,因为现在的指控仅是基于程序方面的不规范,以及依据没有确凿证据支持的假设。”
总检署出,国会可随时通过设立归其管辖的委员会监督机构的治理事务,但在涉及联邦宪法下的任命事宜时,则必须谨慎处理,以免国家元首及首相的权力行使成为政治论战。
“这两个机构必须依照联邦宪法的规定,独立行使其权力。若有合理证据,本署将一如既往的为政府在司法行政事务上,提供建议。
“在缺乏此类证据的情况下,依法被赋予权力的所有方面应当获得空间,以在不受任何压力、臆测或公共舆论运动影响的前提下,履行其职责。”
总检署强调,需持续关注当前情况,并希望各方不应仓促行事,以及司法任命事务在时间或程序上存在差异,并不必然构成宪政危机。
“任命制度必须通过合法程序进行、尊重机构职能,以及联邦宪法的条款。
“各方理应持续承担起维护法治和三权分立原则的责任,而履行这一责任的最佳方式是进一步强化制度,而非仅仅依赖毫无根据的揣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