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1日马新社讯)随着控方撤回挑战高庭判决的上诉,前首相夫人拿汀斯里罗丝玛得以摆脱涉及700万令吉的12项洗黑钱控罪,以及5项逃税控罪。
主控官于12月9日向上诉庭提呈的撤回上诉通知书表明,控方不打算继续进行上诉。
根据该通知书,由于对高庭法官慕尼安迪(现为上诉庭法官)于2024年12月19日作出的判决不服,主控官已于2024年12月20日发出上诉通知,而如今主控官发通知书表明不打算继续上诉。
根据上诉庭副主簿官的信函,随着原定于12月22日举行的案件管理已被取消,因而有关上诉也已根据1994年上诉庭条规第73条规的规定也被取消。
另外,罗丝玛的代表律师拿督阿米尔受询时确认此事,并形容法官慕尼安迪宣判其当事人无罪释放的判决是恰当且公正的。
“我们欣慰地看到她(罗丝玛)无罪释放。整个过程对她来说是一场严峻的考验,我们很高兴看到正义最终得到伸张,终于能结案。”
去年12月19日,慕尼安迪基于这些指控毫无根据,控方也无法举证证明构成任何不当行为,因而批准罗丝玛寻求撤销对她的所有控罪的申请。
现年74岁的罗丝玛于2023年9月提出撤销控罪的申请,案件于2023年8月24日开审,共有两名证人出庭供证。
2018年10月4日,罗丝玛对总额709万7750令吉的12项洗钱罪名,以及5项未向内陆税收局申报收入的控罪否认有罪。
她被控分别于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在吉隆坡安邦路天然橡胶大楼艾芬银行,以及于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在端姑阿都哈林路政府大楼的内陆税收局犯下上述罪行。
洗钱控罪是援引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的第4(1)条文治罪,一旦罪成,最高可判处15年监禁,并处以至少5倍的非法活动收益罚款,或500万令吉的罚款,视何者更高。
逃税控罪则是援引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77(1)条文,即在无合理理由下,未按规定提交2014、2015、2016、2017和2018估税年的税务报表,已抵触该法令第112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