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2日马新社讯)吉隆坡高庭今天驳回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司法检讨申请,即要求辩方核实一份据称于2024年1月29日发出的“特赦附录”是否存在,这项谕令允许纳吉以居家服刑完成余下的刑期。
法官陆意清裁定,该特赦附录并未在2024年1月29日举行的第61次特赦局会议上进行审议或表决。
根据该判决,纳吉必须在加影监狱服完剩余刑期。
陆意清裁定,该特赦附录不符合联邦宪法第42条款的规定,因此无效。
“答辩人既无权也无义务遵守或执行该命令。反之,申请人(纳吉)也无权获得职务履行令救济(relief of mandamus)。有鉴于此,司法复核申请被驳回。我谕令无需支付堂费。”
8月13日,联邦法院驳回总检察署就上诉庭关于该特赦附录的裁决提出的上诉准令申请,并将此案退回高庭,由一名新法官承审案件实质内容。
现年72岁的纳吉正在寻求法庭颁布职务履行令(mandamus order),要求答辩人确认并公开一份据称志期2024年1月29日的文件的存在。
他将内政部长;监狱局总监;总检察长;吉隆坡、纳闽和布城联邦直辖区特赦局;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首相署法律事务组总监,以及马来西亚政府列为答辩人。
纳吉是因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案被定罪,现于加影监狱服刑6年。
此外,陆意清指出,会议记录证实,第16任国家元首在会议上作出的唯一决定是降低纳吉的刑期和罚款,没有讨论居家服刑,特赦局也没有就此事提出任何建议。
她说,因此该特赦附录不符合联邦宪法第42条款的规定,并非有效的赦免特权,国家元首不能在赦免局没有在场的情况下独立作出决定。
她说,国家元首是立宪君主,陛下行使权力和职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行使特权也不例外,必须在宪法规定的特定保护和限制的法律框架内实施。”
陆意清也驳斥该命令是一种可由赦免局任意签发的临时释放令的说法。
她说,该命令的条款并未显示任何紧迫性,且宪法第42条款并未豁免任何赦免决定必须经过赦免局讨论的规定。
法官指出,根据大马法律,居家服刑令无法执行,因为有关有条件释放的法律赋予监狱局总监完全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很明显,该特赦附录与有条件释放的规定相抵触。在我看来,有条件释放是一项法定权力,只有监狱局总监才有权行使这项权力。”
联邦高级律师三苏博哈山、阿末哈尼尔和努哈菲扎代表答辩人,而纳吉的代表律师则是丹斯里沙菲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