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9日马新社讯)一名老汉今日面对上个月汝来商业区附近停车场简易爆炸装置(IED)案相关的5项控罪,惟他不认罪。
地庭法官拿汀苏丽塔不批准被告杨福顺(译音)保外,并择定案件于2月12日过堂。
鉴于现年63岁的杨福顺目前正在接受治疗,本日的庭审是在汝来端姑嘉法医院病房,以英语和华语进行。
根据控状,该男子被控于去年12月22日中午12时30分在汝来的Desa Palma商业中心持有爆炸物,且当时的情况足以引起合理怀疑,并意图造成伤害。
他还被控于同日晚上7时30分在汝来星谷停车场的一辆宝腾威拉轿车内,以及于12月27日下午4时15分在汝来曼丁(Mantin)的甘榜巴当贝纳(Kampung Batang Benar)主干道旁,持有在车内发现的爆炸物。
该控状援引1958年腐蚀性和爆炸性物质及进攻性武器法令第3条文(非法管有腐蚀性物质或进攻性武器),一旦罪成,最高可判处7年监禁和鞭笞。
被告被控于12月22日凌晨5时55分在Desa Palma商业中心停车场使用爆炸物损毁一辆属于一名47岁男子的三菱L200 Triton汽车,构成蓄意破坏罪。
他被控违反刑事法典第435条文(蓄意纵火或使用爆炸物造成财产损坏),一旦罪成,最高可判处14年监禁和罚款。
杨福顺还被控于12月22日凌晨5时55分蓄意使用简易爆炸装置造成他人受伤,该一旦罪成,最高可判处3年监禁和鞭笞。
本案主控官是诺拉兹哈副检察司 ,被告则没有委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