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央16日马新社讯)高庭今天驳回全球兄弟控股(GISBH)和总执行长纳斯鲁丁,挑战玻璃市伊斯兰裁决理事会(FATWA)议决的司法复核准令申请,即GISBH的信仰含异端成分教义。
法官拿督莫哈末阿巴扎菲里宣判时说,该理事会发布的议决是由伊斯兰教法专家所制定,并援引联邦宪法第121(1A)条款。
“该条款明确规定,本庭作为民事法庭,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因为该案属于伊斯兰教法庭的管辖范围。”
此外,法庭也没有管辖权检讨根据玻璃市拉惹殿下特权颁布的议决。
他指出,御准任何伊斯兰理事会议决属于玻州拉惹端姑赛西拉祖丁殿下,作为州宗教首长的特权,与玻州拉惹御准法案的立法职能不同。
“法律要求的并非普通的程序,而是旨在加强作为玻璃市王室赞助人和州宗教首长的地位。
“这是一项重要的举措,其效果是将一份议决草案转化为一份正式的议决,一旦颁布宪报,便对玻璃市州每一名穆斯林都具有约束力。
“因此,本庭总结,本庭无权审理根据玻璃市拉惹殿下特权颁布的议决,本庭也无权审理针对该议决的质疑。”
阿巴扎菲里指出,法庭在审议该议决后发现,当中涉及GISBH领袖、追随者、雇员或成员的理解、教义、信仰或实践,以及其网络包含与伊斯兰教义严重相悖的偏离因素。
“因此,该议决旨在阻止穆斯林奉行与它相似的任何实践、理解、教义、信仰或行为。
“鉴于两名申请人均有意挑战该议决,法庭认定,两名申请人均认为玻璃市裁决理事会的调查结果有误,换言之,他们认为GISBH及其网络的领导人、追随者、员工或成员的理解、教义、信仰或实践,与伊斯兰教的真正教义相符。”
阿巴扎菲里说,这显然意味着两名申请人实际上是在挑战该议决的本质。
法官说,如果法庭批准该申请,那么法庭将不得不开始艰难的诉讼程序,以确定与伊斯兰信仰相关的问题,包括历史、比较研究原则、可兰经和先知传述的解释,以及实践原则。
他指出,本次诉讼旨在解答GISBH成员及其网络的信仰是否符合伊斯兰教义,并最终裁定申请人是否有权获得所寻求的法律救济,因此,本庭作为民事法庭,并非审理此案的合适场所,这要追溯到联邦宪法第121(1A)条款的制定初衷之一。
“也就是说,只有真正了解此事并具备足够专业知识的机构才应被赋予裁决权。而依法被认可具备这种专业知识的机构,当然是伊斯兰教法庭。”
本案两名申请人的代表律师是祖基菲里,而高级联邦律师阿末哈尼尔和联邦律师莫哈末苏烈汉则代表总检察署,对该司法复核申请提出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