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马新社讯)麻坡区国会议员赛沙迪提出18个上诉理据,要求上诉庭撤销高庭宣判他4项失信、挪用资金和洗黑钱控状罪名成立的裁决,以及入狱7年、鞭笞两下,以及罚款1000万令吉的刑罚。
通过今天入禀的上诉书,赛沙迪指出,第一项控状即串谋失信,高庭法官拿督阿兹哈错误地将提款与花费画上等号。
他说,第二项挪用资金控状的表罪成立判决,与12万令吉款项确实是属于他自己的,或是自用的结论相反。
“因此,法官在将不相关的事实列入考量,并错误地依赖道听途说的证词时,错误地裁定我在第二项指控表罪成立。”
这名土青团前团长说,由于第二项控状的错误判决,法官也错误地裁定第三项和第四项控状表罪成立,因为这两项控状都是基于第二项指控。
赛沙迪指控,这份在2023年11月9日下判约13个月后作出的判词理由,对他造成偏见。
“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要求考虑所有证词,违反了刑事程序法典第182A条文,也没有对辩方的所有4项控罪进行公平和公正的审判。
“如果法官考虑了所有证词,法官就会发现我对所有4项指控都提出了合理怀疑。”
这名前青年及体育部长声称,由于法官犯了许多可上诉的错误,使他被剥夺获公平审判的机会。
“因此,我恳请法庭撤销有关判决,并裁决我无罪释放。所裁决的刑罚过于严苛,不符合可接受量刑的原则。”
上诉庭择定于明年3月19和20日,聆审赛沙迪于2023年11月9日提出的上诉。
根据第一项控状,受托保管100万令吉资金的时任土青团长赛沙迪与副财政拉菲克,被控串谋失信这笔款项,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406条文,一旦罪成,最高可监禁10年、鞭笞和罚款。
第二项控状,赛沙迪被控于2018年4月8至21日期间,从Armada Bumi Bersatu Enterprise马银行伊斯兰银行户口挪用12万令吉的资产自用,致使拉菲克必须注销这笔账,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406条文,一旦罪成,至少监禁6个月或最高5年、鞭笞和罚款。
赛沙迪还面对两项洗黑钱控状,分别于6月16日和19日在新山的一家银行,将两笔源自非法活动的5万令吉,由他所持有的马来亚银行伊斯兰银行户头,转移至他所持有的土著信托基金账户。
他因而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一旦罪成,可在相同法令第 4(1) 条文下被判刑,最高监禁15年、罚款非法活动收益的5倍。